一、《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(2015年本)》(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)规定: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,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,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。其中,火电站、热电站、炼铁炼钢、有色冶炼、国家高速公路、汽车、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。
二、按照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(2015年修订)》(桂环发〔2015〕29 号)规定,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:
(一)水利
水库: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。
(二)能源
水电站:总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至50万千瓦(不含50万千瓦)的水电站项目。
燃煤电站:火电、热电项目(背压机组项目除外)。
送(输)变电:500千伏及以上项目。
石油:油田开发项目。
天然气:气田开发项目。
(三)交通
铁路:非国家铁路网中干线铁路的项目(站场连接线及支线除外)。
公路:地方高速公路项目。
水运:内河千吨级通航建筑物航运项目;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、矿石、油气、危险品专用泊位;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的集装箱专用码头。
民航: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。
(四)原材料
钢铁:炼铁(包括烧结、球团、焦化、直接还原、熔融还原)项目;炼钢项目。
有色:有色金属矿采选项目(不含金矿),有色金属冶炼项目。
稀土:冶炼分离项目。
水泥: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(含协同处置生活垃圾、危险废物项目)。
(五)化工石化
炼油: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、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。
化工:新建对二甲苯(PX)、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(MDI)项目。
(六)机械
汽车:汽车整车项目。
民航飞行器:6吨/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。
(七)轻工
造纸:竹木制浆项目;新建非竹木制浆项目(再生浆项目除外)。
酒精:新建酒精、变性燃料乙醇项目。
皮革:制革项目(不涉及鞣革的除外)。
电池:新建涉及铅、镉、铬、汞、砷排放的电池及其材料制造项目。
(八)城建
轨道交通: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。
危废处置: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(医疗废物处置除外)。
(九)社会事业
公园:大型主题公园。
旅游:涉及自然保护区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。
其他:F1赛车场项目。
(十)辐射类(略)
(十一)涉密工程
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秘密及机密项目。
(十二)外商投资
除本目录1至9项以外的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总投资(含增资)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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